华泰百万宝贝投保须知,守护成长三十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至17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交费期间:10年期交、15年期交
产品组成:华泰百万宝贝保险产品计划由《华泰百万宝贝两全保险》和《华泰附加百万宝贝重大疾病保险》组成;
保障范围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若金额
发生变更,则自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
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百万
宝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附
加百万宝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10.5)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百万宝贝重大
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
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附
加百万宝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的150%给付全残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百万宝贝
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
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已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期
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已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计算累计所交保险费时,已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被豁免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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