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宜昌医疗保险最新规定:报销范围、比例
参保人员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医疗保险?
1、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缴费到账后,从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因断保欠费再次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对断保欠费进行补缴,断保欠费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从足额补缴到账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足额补缴到账后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或不足额补缴的,从再次参保缴费到账后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当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包括待遇开始享受待遇时间和终止享受待遇时间)。
4、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经审批后补缴的,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的,从缴费到账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在待遇等待期内到单位就业后变为单位职工身份缴费的,从单位办理申报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6、参保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宜昌市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和进行慢性病门诊治疗时,须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未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紧急抢救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减半。
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甲类费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12%;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乙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参保人员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确诊所患疾病符合《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且需住院治疗的应收治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应当预付部分医疗费用,出院时需结清自付部分。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宜昌市社保中心。
宜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
电话:0717-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