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日照医疗保险最新规定:报销范围、比例
2019年日照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药品按国家规定执行;在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颁布前,其他药品按鲁人社发〔2017〕34号文件规定执行;参保居民乙类药品纳入统筹范围前个人先自负比例为20%。待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在省出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前,参保居民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执行;参照原《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 (鲁卫农卫发〔2009〕10号)规定,对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国产的个人先自付30%,进口的个人先自付60%,其余费用纳入统筹范围,按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支付。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彩超、注射器、输液器等三项诊疗项目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其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不得单独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不得高于医疗费总额的20%,同一人就诊,收取一般诊疗费每天不超过1次。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9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元。
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含居民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后,备案有效期内(自备案之日起180天内)的异地手术经治医院复查及癌症放化疗(含手术之前的)的门诊特病医疗费,可按异地转诊转院及门诊特病有关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其他在非本人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019年日照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居民医疗保险
2018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内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首次300元,第二次200元,以后每次1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80%提高到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首次5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起取消)以上至5000元部分为70%,5000元至15万元部分由70%提高到75%,15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70%提高到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首次5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起取消)以上至1万元部分为55%,1万元以上至15万元部分由55%提高到60%,15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70%提高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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