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林市工伤保险最新规定:赔偿标准、范围、流程
2019年吉林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以2015年与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的30%为基数,一级伤残增加90%;二级伤残增加85%;三级伤残增加80%;四级伤残增加75%;五级伤残增加70%;六级伤残增加60%,供养亲属配偶增加40%;其他供养亲属增加30%。
一、伤残津贴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在2015年调整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7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2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7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2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68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58元;省部级以上劳模伤残津贴每月再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种社会保险缴费后,低于1480元的由支付渠道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在2015年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3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待遇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202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61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214元。
四、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调整后标准
调整后,一级伤残170元;二级伤残160元;三级伤残150元;四级伤残140元;五级伤残110元;六级伤残100元;七级伤残70元;八级伤残60元;九级伤残50元;十级伤残40元。
2019年吉林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3、《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242号);
4、《吉林省工伤认定办法》(吉人社办字[2015]47号)。
2019年吉林市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估算,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吉林市社保中心。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西路10号
公开电话:0431-8868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