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产品介绍【附案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6-40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5/10/15/20年
保险期间
(1)被保险人:至70周岁;
(2)附带被保险人:出生7日至6周岁(附带被保险人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分娩产下的已生存七日以上的婴儿)
等待期:180天
保险责任
保障主体:被保险人
一、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附带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二、癌症医疗保险金: 确诊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每种癌症仅给付1次;
特定癌症:包含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原发性外阴癌、原发性阴道癌,但不包括原位癌
三、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确诊红斑狼疮,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一次为限;
四、基本手术保险金: 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特定的手术,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保险金,同一原因导致或同一部位的手术,仅赔付一次;
五、髋部骨折保险金: 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确诊患骨质疏松症,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孕期疾病保险金: 怀孕期间确诊患下表所列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乘以表中所列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七、保费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可免交余期保费,附带被保险人依然享有保障。
保障主体:附带被保险人
一、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每人以一次为限。
二、附带被保人身故保险金: 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案例
王女士30岁,投保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款,保额20万,选择20年交,每年交3400元。那么王女士可获得的保障如下:
1、身故或高残保险金20万
2、每种特定癌症医疗金8万
3、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4万
4、每种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1万
5、假若王女士怀孕,怀孕期间还有相应的孕期疾病保险金
6、王女士分娩后,宝宝还有3万的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7、若有万一,宝宝有2万的身故/高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