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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18:计算、流程及基数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8-03-12 16:31:39
导读: 如果你想申请养老保险补缴,那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符合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规定的补缴期限。

本文章更新于2018年03月12日,以下数据依据网络及各省市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信息也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官方文件

如何办理参保及补缴手续

1.以上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补缴申请表;

(2)提供人事档案材料(工资表、劳动合同书),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本人曾有工作经历的材料。

2.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个人补缴需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进行填表初审(自带户籍本、个人身份证),初审合格后,填写《北海市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然后到市社保经办大厅5—9号窗口办理缴费。单位补缴直接到市社保经办大厅办理。

(注:以后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方文件

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办“补缴养老保险费”,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印相关表格。\

2.省社保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预受理。对于预受理通过的单位,带齐相关材料到我局业务前台进行办理。

3.参保单位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什么情况可办理补缴,程序如何?

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单位未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属参保而未参保情况的,可由单位提出补缴申请。补缴追溯期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月起至2009年7月底止,最早不超过我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具体流程为:(1)单位或个人先到地税部门进行稽查整改,由地税部门核定补缴年限和补缴基数并出具整改通知书。(2)单位附地税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补缴申报表》和单位书面申请申报补缴业务(若未在省社保局参保的人员需另附增员申报表和身份证复印件)。(3)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官方文件

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流程

寿光市人社局官方文件

一、补缴条件及补缴年限

符合规定补缴条件的人员,其涉及的年龄计算时点均为2014年12月31日。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我市目前仍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可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下同)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除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外,其他单位(含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 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得超过1998年1月1日,并不得早于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之日。

2、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的,应当按规定补缴。

上述人员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能够提供2011年6月30日以前有效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 ,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

2、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1)本人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2)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2011年6月30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包括曾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又被吊销或注销)的,可以补缴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当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4)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3、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能够提供2011年6月30日以后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后有工作经历阶段的养老保险费。

4、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按规定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缴费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条件的人员,2015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缴费的,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2015年7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5、对于曾经判刑人员,原则上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补缴保险政策。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 2011年7月1日后,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补缴1993年以前的,以1993年的市平均工资) 的60%为基数。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一)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二)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三)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2015]94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四、补缴申请及申报材料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经用人单位审查符合条件,应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将《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公示情况说明材料、职工档案,以及其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等,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和申报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已参保缴费的,应通过现参保单位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一般包括: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工作经历原始材料。一般指:工资支付凭证(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说明工作岗位和时间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原始档案;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说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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