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浦爱传家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至105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5天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已交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年金:
(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0岁前每年基本保额给付生存年金;
(2)60周岁起,每年领取生存年金如下: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200%×(1+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5%),简单讲就是双倍给付后每年又增长5%,可用于长久养老。
特别生存年金
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时,分别按基本保额的520%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可作为特定的健康医疗保障。
关爱保险金
若投保人(未满65周岁)于被保险人18周岁前因意外事故而身故或全残,那么在18周岁前每年领取基本保额的520%作为关爱保险金,让家庭责任多一份保障。
投保人意外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缴费期内,若投保人(满18周岁但未满65周岁)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或全残,则免交余期保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满期生存,返还已交保费。
万能账户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则以上年金可自动进入该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进行复利增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事故,则返还保费,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