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尊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 90种重疾+40种轻症保障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终身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犹豫期:15天
等待期:90天,因意外事故导致疾病无等待期限制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年龄重大疾病保险金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
大于或等于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2中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癌症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已缴的本主险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上述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
(5)生命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6个月,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并同意您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缓缴应缴付的本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缓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在给付第(1)、(3)、(4)项保险金时在保险金中扣除。生命特别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以上(1)、(4)和(5)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若被保险人未满1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若被保险人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为限。当以上3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中列明的疾病或严重疾病末期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癌症特别关爱金、生命特别关爱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