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查+现场检查 保监会严查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
这些通过“会计游戏”粉饰报表的伎俩,将难逃监管“法眼”,一场挤压保险机构偿付指标“泡沫”的行动正悄然展开。上海证券报昨日独家获悉,保监会决定将于近期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根据自查情况,下半年保监会将组织现场检查工作,对故意隐瞒问题或自查不到位的公司,将依法从重处罚。
个别险企偿付指标或虚高
作为风险防范的“牛鼻子”,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近年来保险监管的核心。作为负债型行业,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形同于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代表了保险机构对负债的最后偿还能力。而每季度和每年度考核的偿付能力指标,也成了各保险机构能否继续开展承保及投资业务、开设分支机构的重要标尺。偿付能力于各保险机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不断扩张的地域版图、此前“疯”销的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持续调整的资本市场,这些因子汇聚在一起,正不断“吞噬”着资本,导致一部分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阶段性下滑、亟待提升。
那么,究竟如何提升偿付能力指标?先来看一下这个公式: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机构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分子上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分母上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机构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简单来说,主要通过增大分子(实际资本)、减小分母(最低资本)这两种方式,来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多位保险机构财务负责人表示,增大实际资本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增加核心资本、增加附属资本,比如常见的增加资本金、调整负债结构等;另外,减小最低资本也存在一定的可调整空间。
有业内人士对此质疑:无论是增大实际资本还是减小最低资本,在达成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过程中,不排除个别保险机构的偿付指标存在虚高的可能性,即相关偿付能力数据失真或造假。
比如,前述提及的个别保险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增值的现象,这种基于地产增值预期下的假设,所产生的再评估价值中是否有水分?此举所实现的增大实际资本之效,是否要打上一个折扣?
又比如,由保险企业控股设立的非保险类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一些投资项目经由这些子公司实操落地,如是辗转迂回的投资方式背后,是否存在通过改变风险敞口类型、降低风险因子,来实现减小最低资本、进而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不单纯目的?
着力整治数据失真和造假
据了解,保监会这两年来对巧借不动产再评估、甚至滥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粉饰报表方式进行了明确、严格地规范,目前这种偿付能力失真的情况已不具备普遍性。
不过,保监会仍然未放松对强化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的这根弦。对此,保监会已经开始有所行动。保监会近日在行业内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自查主体为所有按照规定应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机构,自查范围为2016年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据了解,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大检查是《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通过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核查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着力整治数据造假、数据错误、不按规定报送数据等问题,强化监管制度的刚性约束,推动保险机构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夯实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基础。
从具体通知来看,此次检查分为“公司自查+监管现场检查”两个步骤。各保险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根据要求,保险机构应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应准确理解“偿二代”监管规则,对可能影响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的情形全面排查,查找风险点和薄弱处,对问题不隐瞒、不回避,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整改整治工作。
备受关注的自查内容,主要分为五大部分。一是资产方面,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金融资产重分类情况,重分类的依据是否充分;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是否合理、准确等。
二是准备金方面,保险合同非保证利益现金流预测是否符合规定,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预期未来现金流是否包含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全部利益,是否予以足额体现且不低于规定的下限;退保给付假设的确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退保率是否符合相应指导区间等。
三是资本方面,次级债或资本补充债券是否按照“偿二代”规定计入实际资本,有无多计;是否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确认为附属资本;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投资资产风险暴露是否与认可价值一致;使用穿透法计算最低资本的,资产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穿透后的基础资产是否为符合规定的具体资产,基础资产最低资本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等。
四是风险综合评级方面,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风险的数据报送是否真实、准确、全面;上述四类风险数据报送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到位。
五是信息披露方面,每季度结束后是否按时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是否按监管规定完整全面地披露了偿付能力相关信息;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相关数据与报送给监管部门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是否一致。
根据保险机构自查情况,下半年保监会还将组织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工作,对迟报、瞒报、不按规定报送报告的公司,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将其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据监管部门此前释放出的信号,在此次大检查中,对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的公司、责任人和中介机构,一经查实,依法顶格惩处,让监管真正“长出牙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