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金元宝带回家 金元保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犹豫期:10天;
缴费期:10年、15年、20年可以任选。
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含零时)之后(不含满期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