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偿付能力风险可控 监管紧盯重点保险公司不放松
但在利率形势复杂、信用风险凸显等背景下,重点风险领域、重点公司风险不容忽视,一季度便有5家险企因为风险综合评级“不合格”成为重点关注的对象。
风险综合评级成绩单公布
在近日召开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工作会议上,一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指标和风险综合评级成绩单双双出炉。
指标显示,一季度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8%,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21%,均显著高于100%和50%的偿付能力达标线。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69%、230%和330%。
另外,风险综合评级成绩单结果显示,在参加评估的170家保险公司中,A类公司94家,B类公司71家,C类公司3家,D类公司2家。
偿付能力即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业内人士表示,不同于“偿一代”着重可量化的风险,“偿二代”结合保险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引入了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进行评价,然后结合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按得分高低分为A、B、C、D四类的评级。
根据评级进行分类监管,“偿二代”明确了“奖优罚劣”的监管原则。对风险低的A类公司将实施支持性和鼓励性的监管政策;对其他类别的公司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2015年以来,针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下发监管函22家次、停止新业务2家次、停设分支机构2家次。
高压“纠偏”重点险企
经过四年打磨,以控制经营风险为导向“偿二代”于2016年正式实施。在运行过程中,“偿二代”促使行业从单纯追求规模、利润指标,转变为注重利润、风险和资本约束的协调发展。
然而,行业还存在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承压、公司管控不到位、外部风险传递等隐患。为此,监管计划通过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来不断扎紧监管制度的“笼子”。
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也透露,下一步,将继续把风险防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风险分析和风险摸排,强化对重点风险领域、重点公司的风险防范,及时有效地防范化解风险。
对于在行业发展和公司的日常经营中,操作、声誉、流动性等难以量化的风险不断演变,甚至造成局部风险发生的情况,未来,一是发布“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具体标准,强化对保险公司综合风险的监管;二是要严格实施“偿二代”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摸清摸准行业和重点公司的流动性状况,做到有效应对;三是要加强舆情应对,提升声誉风险的化解能力;四是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改进保障基金参与行业风险处置的效率和效果。
同时,保监会还将强化偿付能力数据的真实性,推进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合作,并加大偿付能力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为让偿付能力监管落地,保监会还决定对“偿二代”制度及实施情况开展书面调研,内容包括“偿二代”监管规则存在的空白、短板以及需要修订调整的方面,运行的制度机制存在的问题,有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推动监管模式转变的意见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