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美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介绍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退还本合同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18周岁及以后,等待期内,退还本合同已交保费;等待期后,给付1倍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二)生命末期保险金
等待期后,且未满18周岁,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退还本合同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后,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给付1倍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重大疾病时,给付1倍保险金额,合同的现金价值将为0,且不用缴纳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保险费,同时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时,给付1倍保险金额,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时,给付1倍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至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并经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轻症疾病时,给付保险金额的20%。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日起一年后,至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并经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时,给付保险金额的20%。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日起一年后,至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并经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首次轻症疾病以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时,给付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