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幸福康乐成长计划保什么
产品组成:
本计划由《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和《幸福成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构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17周岁(含)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至28周岁
保额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保险金额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幸福康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在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上述情况(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则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两项本合同条款所定义的特种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上述(1)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幸福成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高中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金。
(2)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3)成长年金
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本主险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一级残疾,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满2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4)身故保险金
按合同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取教育金的差额两者取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2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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