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一股独大”走入穷途
对比新旧版本发现,围绕当前险企股东结构存在的问题,新版呈现多处修订。尤其是《征求意见稿》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办法修订蕴含了从严监管的思路,具体举措符合“保险姓保”的核心理念,分类股东监管股东有利于投资保险公司明确投资目标,防止民营资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险企造成的股权过度集中,回归保险保障职能。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降至1/3防止“一股独大”
2016年以来,保监会对现有股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深入研究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穿透式监管等重点问题,对原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事实上,业内对这一修订并不意外,监管层此前已经释放了信号。在本月13日的专项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明确表示,要严格股东准入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严格防止“动机目的不纯”的投资者投资保险业,并将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此次办法修订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征求意见稿》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其实,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监管层已经有所“吹风”。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本月15日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表示,为了防范“一股独大”,保监会将审慎研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考虑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
纵观目前保险公司股东结构,不少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符合原标准,但持股比例明显高于本次修订后的三分之一,执行修订后的股权管理办法,将对既有险企股权格局带来多大调整,牵动着每家保险公司的神经。
对此,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表示,监管目的是为了防止民营资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险企造成的股权过度集中,而现有国有企业控股或银行系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将如何界定文件尚未明确。目前已经成立保险公司的股东结构如何界定尚不明朗,可以确定的是,今后成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新办法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新增“外资保险公司境内股东的资质条件,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条款。
股东分类监管从源头抓起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
这意味着不同类型的股东将按照保险公司持股比例分类。按照《征求意见稿》划定,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十,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一位中小险企副总经理也表示,监管旨在真实了解股东的真实出资意图,分清股东究竟是真实投资保险业还是通过资本合作达到“圈钱”目的,严格市场准入后,有利于监管进一步核查资金运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陈文辉此前在公开场合提及的险企“虚假出资、虚假增资”问题,此次监管已经有所举措。本次办法修订还将“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纳入新的监管高度。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征求意见稿》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
朱铭来还强调,从严监管是本次办法修订整套体系设计的背后监管思路。涉及到险资资金运用,需要证监会、银监会密切合作配合,三会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促进平台交流,通过跨部门协同监管核查险企注册资金和资金运用情况。
此外,强化股东监管也是本次办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一个新增维度。《办法》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以确保其具备符合保险行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
在朱铭来看来,强化股东监管背后的核心理念还是“保险姓保”,如果团队资历多来自基金、证券公司,其专长可能是擅长投资,缺乏保险专业能力,在核保、市场营销等领域缺乏经验,保险经营管理者能力较弱,该条款旨在强调人员具有保险经验和专业能力,防止保险公司出现准投资公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