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一批新政落地云南 全省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医保新政 全省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今年8月,云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国务院“六统一”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云南省政府也明确提出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归口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完善付费方式”共十项任务,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按照中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后,新的省级财政补助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一为州(市)级,除中央和省级补助部分以外,州(市)和县级如何承担其余部分,由各州(市)确定。同时,针对特困人员参保情况,民政部门将负责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参合。
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按规定做好资助参保参合工作,除巩固已有工作成果外,提倡和鼓励州(市)和县级安排资金,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参保参合。2017年省级将安排70元/人的标准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参合,同时将督促各地尽快建立州市级统筹政府主导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关注门诊救助等工作并全面有效开展救助。
云南名牌 不实行终身制,认定不收取费用
为推动实施名牌战略、加强云南名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新版《云南名牌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云南名牌是指在云南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满意度、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高、质量稳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社会信用良好,并获得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认定的品牌。云南名牌分为:产品类、服务类和区域类。云南名牌不实行终身制,认定不收取费用。云南名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当年重新申请,通过后方能继续使用。云南名牌每年评审1次。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市场占有率位于本行业或者全省前列、质量领先,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等条件的组织和项目可以申请云南名牌。
《办法》强调,禁止转让、伪造、变造云南名牌标志。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打假保名优的力度,保护获得云南名牌组织的合法权益。除按照本办法开展云南名牌认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云南名牌认定活动。
昆明旅游强迫消费最高罚15万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2016修订版)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最高罚15万元。
针对现行《条例》出现的与上位法不能很好配套衔接的情况以及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完善旅游监管体制机制。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新增作为旅游监察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之一;在法律责任部分将处罚主体统一调整为旅游监察机构。对于公安旅游警察机构,将其“负责维护旅游市场治安秩序,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的职责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条例》加大执法和惩治力度,下重拳解决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游客购物等问题,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作了调整和完善,明确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若违反该规定,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航空新规 非承运人原因造成晚点 食宿由旅客自理
过去航班晚点、延误或被取消,为安抚旅客情绪,航空公司的惯用做法是为旅客食宿埋单,若延误时间过长还会进行一定补偿。然而,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将改变这一惯例。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明确,若是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要求,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提及,只有在由于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旅客才能享受到免费的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发生备降。
对于以上服务,如果航空公司(承运人)不能严格履行,将面临民航管理局的处罚。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夜间大面积航班延误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协调相关单位延长机场巴士运营时间。
购车一族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购置税按7.5%征收
“小排量车购置税减半”明年不再实施,购置税从“减半”改为征收7.5%。
2015年10月1日,国务院调整了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车的发展措施,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优惠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此后,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公积金使用 土地非出让不能办理
12月5日下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对二手房贷款、商转公等政策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上完整记录土地信息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缴存职工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也需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土地已经完成出让,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不管是购买二手房还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使用权类型为非 “出让”的,均不受理贷款申请。该政策自2016年12月6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