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的福音中华联合养殖户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
专业化养殖的栏舍、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 暴风、台风、龙卷风;
(四) 暴雨;
(五) 洪水;
(六)暴雪、冰雹;
(七)泥石流、山体滑坡;
(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什么情况下不保?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各种间接损失;
(五)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六)由于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具体如何赔偿?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以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按以下方式另行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附:短期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