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财险住宅建筑工程潜在缺陷损失险条款解析
【谁能保】
凡住宅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合法受让人或继承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住宅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被保险项目”)在正常使用件下,因潜在缺陷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被保险项目损坏的,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一) 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 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保险人的配合】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切实履行下述各项义务:
(一) 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筑质量保证书、建筑使用说明书及被保险项目平面图等资料;
(二) 技术服务机构或保险人对被保险项目进行技术文件审阅或现场情况检查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对技术服务机构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予以落实。
【被保险的义务】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事故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据此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