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收紧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 单家机构最高承保500万
从机构获得的《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来看,对于该类业务的监管更加细化了,不仅明确了经营原则、产品开发要求,还对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等进行了量化的规定,规范内容共二十条之多。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1月29日,保监会曾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某中小型财险信保部工作人员表示,“相比于1月份的规范文件,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对于什么是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有了更加清晰和明确的界定,更具有操作性。”
险企应制定止损机制
《征求意见稿》显示,此次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的目的是,为防范化解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基于此,保监会从多个方面对该业务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经营原则、信用信息共享、产品开发要求、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承保能力、业务结构、期限拆分、准备金评估、内部风控等。
具体至产品开发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或签订有关保险协议应遵循:被保险人为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谨慎开展业务;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名称应清晰、准确,能够体现承保的具体风险,承保的基础合同内容和指向应当具体和明确;不得承保投资或投机风险;不得承保风险确定的标的,包括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等情形。
在保险金额控制方面,具体规定如下: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合理设置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
此外,在最大可损控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制定赔付率、逾期率达到约定数值即停办新业务等止损机制,控制最大可能损失。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谨慎开展一年期以上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开展一年期以上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报批产品,不得以一年期以内产品逐年续保、出具多张保单等方式变相开展一年期以上业务。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倍。
此外,保险公司应按照谨慎原则评估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各项责任准备金,评估时给予足够的风险边际,以充分反映有关风险的不确定性与赔付责任的滞后性。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建立覆盖尽职调查、承保、理赔、催收、追偿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引,并严格要求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时,应认真审核投保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保函等反制措施,确保反制措施真实、有效。
不过,《征求意见稿》尚在征求意见期,还未正式下发,最终版仍需以下发通知为准。
利于险企谨慎开展业务
《征求意见稿》提到的保证保险是现代保险中的一类新兴业务,它承保的是信用风险,补偿因信用风险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监会此前也曾对险企承保该业务做出过规范。
1月29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针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重点对互联网平台选择、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前述某财险信保部工作人员表示,《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作为保险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前提,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承保风险,并要求保险公司谨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1月份规范文件出台的时候,险企跟P2P平台的合作正处于高峰期。据统计,截至2016年初,与险企开展合作的平台约有50家左右,真正引入保证保险模式的也有10家左右。
但在文件出台后,多家险企已经停止了该方面的业务合作。一家曾经开展过该项业务的险企内部人员表示,自家险企现在已经没有这方面的业务了。
那么,此时监管层再次重申险企开展互联网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又是作何考虑呢?某业内人士表示,监管发文更多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在当下的经济大环境下,防范风险是监管首先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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