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一年期商业医疗保险 “保证续保”一定要知道
续保,是指原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可对原合同条件做适当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
续保方式:
1、另订新的保险契约;
2、按原条件订立“续保证明书”;
3、将收取续保费的“续保收据”作为续保的凭证,一切条件按原保单办事。
前两种多为一年期保险产品使用,最后一种则用于长期型的产品。
可我们都知道,在投保时有核保环节,如曾发生过某种重疾,在使用保险理赔后,以后想要再投保重疾险就没有那么容易了。因为曾经病发加大了被保人风险,或被要求加费投保,或除外投保(除开最容易发病的病种不保,但可保障其他病种),最严重的就是拒保。
对此,在业内有一项专门针对一年期保险,名为“保证续保”的规定:
产品即使到期了,保险公司也必须无条件地给被保险人续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通常的要求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也有公司规定为3年或者1年),才可永久续保。
乍看之下,感觉是与“2年不可抗辩期”一样bug般存在的东西,实际应用中肯定百战不殆,但在此前一场相关的官司中,这个bug被狠狠扇了一巴掌。
张父于2004年为女儿投保了一款一年期个人住院医疗险,此后续保至2012年时,女儿患病入院治疗进行了理赔。2013年张父想要续保,被以前一年理赔事宜为由,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惯例环节,两方对簿公堂。
事情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代入“保证续保”的概念,张家续保已超5年方才出险,且在其条款中也确实存在“如果连续投保三年,被保险人申请保证续保,方可保证续保,保证续保后,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也不能对保证续保后发生的疾病作加费处理”约定,保险公司拒保铁定败诉。
保险公司到最后是败诉了,不过原告等了两年,经历了一审、二审,直到二审撤回一审判决结果才最终了结。
“保证续保”怎么好像跟说好的不太一样?
上述案例判决最关键的一点在于:究竟这份保险算不算保证续保。依规定本身而言,超过规定年限则应该被认定被保证续保,但在保险公司规定中,只有满足该年限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核同意后,方才算保证续保。
案件二审时,法院综合了保险经办人员告知投保人其连续投保三年保险合同自动变为保证续保合同、该公司在自动划扣保费的同时未提示被保人应享受的权利致使产生保证续保误会等情况,方才判了原告胜诉,保险合同可续保。
保险君据此查了一些类似产品的条款,关于保证续保的提示多如下图:
现在许多同类型产品在宣传时都会告诉你“续保时我司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身体状况或使用保险情况而不续保或单独调整保费,保证续保”,但这句通常进不了条款,进不了条款的东西,保险君一而再再而三的告诉大家,要抱着怀疑的精神,口头约定真的做不得准!
如果你购买了商业医疗险,不妨好好查看条款,跟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咨询,毕竟这漫长的诉讼即使拿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也难解堵得慌的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