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产品介绍:条款解读+保险范围
天安财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产品描述】
安装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列明方式,承保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1、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工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安工保险期间范围。
2、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公司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1、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应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2)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3)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4)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3、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3)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5)违章安装、危险安装、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上述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4)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2、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2)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3)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5)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6)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5)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总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2、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3)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内容,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您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本产品主要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见条款详细内容。
3、未尽事宜,请参见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