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雇主责任保险(B款)--员工出险由我来赔
【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保险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应承当相应的经济责任。
【保险期间】
不多于一年
【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额度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
2、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不超过保单载明的赔偿额度
B:永远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不超过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险规定的百分率来计算。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补偿。
D: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来平均。
【保险费用】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给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水、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资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
【注意事项】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用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2、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3、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情况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附:
雇主责任赔偿金金额比例表
短期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