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保险的家用燃气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详解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障内容】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四)衣物和床上用品;
(五)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六)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用表、燃气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罐。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家用燃气使用过程中引起的火灾和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的责任】
(一)及时通知煤气/天然气公司或公安、消防部门,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
(四)如果保险事故由恶意第三方造成,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方式】
(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注 意】
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等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