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前三季度保费延续高增长 投诉进入下降期
产险 商业车险仍是投诉重灾区
今年前9个月,产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6370.58亿元,同比增长7.78%,不过增幅同比下降2.88个百分点。仅从9月份来看,产险公司保费收入为735.5亿元,比上月小幅增加。
1~9月,80家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排位变化不大。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国寿财险、中华联合、大地财险、阳光财险、太平保险、天安财险、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收入居行业前十,与上月排名一致,对产险业保费贡献达到91.49%。
另外,众安在线、泰康在线、易安财险、安心财险这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与年初相比提高较快,前9个月保费收入排名分别为28位、58位、64位、72位。而今年年初之时,众安财险保费收入列行业第31位,泰康在线刚刚开展业务不足两个月,列72位,易安财险、安心财险还未开展业务。互联网保险军团的实力正在慢慢显现。
尽管产险业务保费收入仅占整个保险业的四分之一,但引起的投诉却超过行业的一半。1~9月,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共接收涉及产险公司的有效投诉8734件,占有效投诉总量的51.05%。人保财险(2007件)、平安财险(1420件)、太平洋财险(1079件)、国寿财险(1041件)、中华财险(349件)、众安在线(334件)、天安财险(206件)、华安财险(174件)、大地财险(168件)、华泰财险(149件)和阳光财险(149件),这11家公司有效投诉量总和占产险公司有效投诉总量的81.02%。
其中,众安在线、华安财险、华泰财险这3家险企保费收入并不属于行业领先水平,但投诉量却在80家产险公司中“领先”。
当然,仅以投诉总量来衡量险企服务水平,对市场占有率高以及件均保费较低的公司而言有失公允。保监会同时还披露了前三季度财险公司万张保单投诉量、亿元保费投诉量情况,中煤财险、利宝保险、鑫安车险、都邦财险、泰山财险、合众财险这6家险企在这两项投诉中都位列前十,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从具体险种来看,对产险业务收入贡献近八成的车险业务依然是投诉的重灾区。前三季度,涉及商业车险的投诉达4891个,占整个保险行业投诉的28.37%,在保险业所经营的全部险种中投诉最多。
从投诉事项来看,前三季度,涉及产险公司合同纠纷的投诉为8271个,占产险投诉的97.71%。其中,理赔/给付纠纷为6377个,占比77.10%。保监会相关人士披露,理赔纠纷仍以车险理赔为主,主要是对理赔金额、时效和责任认定方面存在争议等;承保纠纷则仍集中在电销扰民、出险记录导致次年保费上浮争议、未经同意承保等问题。
与产险收入一贯的低增长相比,寿险则继续保持一贯的高增长。前9个月,寿险业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4783.87亿元,同比增长36.95%,增幅同比上升15.70个百分点。
国寿股份、平安人寿、太保寿险、和谐健康、人保寿险、新华保险、富德生命人寿、安邦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前三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列寿险行业前十位。与1~8月相比,新华保险与富德生命人寿、泰康人寿与太平人寿排名出现调换。
寿险行业各公司之间的竞争依旧在代表万能险保费——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收入的搅动下,在原保险保费收入与规模保费收入排名上出现分歧。今年前三季度,规模保费前十位的公司依次为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安邦人寿、华夏人寿、和谐健康、富德生命人寿、太保寿险、人保寿险、泰康、新华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9月份,平安人寿规模保费超越安邦人寿,重回“榜眼”。在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收入的强势拉动下,今年4月份起,安邦人寿规模保费排名首次超越平安人寿,成为业内第二。但随着保监会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越来越严,调整产品结构,理性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成为部分寿险公司必须要选择的路。
转型已经开始。数据显示,9月份,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收入仅为479.61亿元,为今年来最低。可见,在新规的束缚之下,中短存续期产品已出现明显降温趋势。一位地方保监局人士表示:“一方面,监管层多次提出‘保险姓保’,此前出台的一系列措施已经开始发挥作用,引导寿险公司进行业务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开始正视自己的保障需求,更注重对自身健康的保障。”
不过,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收入最高的安邦人寿,前三季度投诉仅有3件,在70家寿险公司中排名第58位,亿元保费、万张保单投诉量分别排名63位、64位,从投诉数据来看,安邦人寿服务水平较高。
前三季度,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共接收涉及寿险公司的有效投诉8333件,占有效投诉总量的48.70%。投诉量居前十位的依次为中国人寿(2977件)、新华人寿(916件)、平安人寿(752件)、泰康人寿(636件)、人民人寿(553件)、太平洋人寿(508件)、富德生命(320件)、太平人寿(205件)、平安养老(141件)和阳光人寿(110件),这10家公司有效投诉量总和占寿险公司有效投诉总量的85.42%。
据了解,消费者对寿险公司投诉集中在理赔时效过长、对理赔金额不满和责任认定争议;销售、承保环节对条款讲解不清、未尽告知说明义务;退保时限过长、对退保金额不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