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细化完善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
业内专家表示,《通知》是保监会根据新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按照“简政放权,以管促放”、“严把关口,守住底线”原则制定的,将通过严格前端准入为后端过程管理夯实基础,在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有序投资、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提升机构风险承担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据悉,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力度很大,如中介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专业中介重大事项变更审批等项目取消,兼业代理许可改为法人持证等。专业中介市场准入由过去的“机构许可”变为“业务许可”,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同时,保险业发展政策环境趋好,发展前景广阔,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增强,有意愿投资专业中介的单位和个人日渐增多,业务许可工作有序进行。
从近期实践看,专业中介准入和监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首先,风险跨市场、跨领域传递的隐患增加。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市场环境更加复杂,跨市场经营越来越普遍,风险逐步暴露。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因其实际控制人违法开展理财业务被立案侦查,从而直接或者间接产生关联,监管部门目前已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
其次,业务许可申请暴露出准备不充分、软硬件不达标等问题。部分申请人对保险市场缺乏深入了解,未认真学习保险法律法规,在股东出资真实性、法人治理及内控健全等方面与监管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第三,专业中介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偏低。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或者所谓“综合经营”,有的还大力销售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业务规模增长很快,风险因素逐渐积聚,但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规范经营意识、内部管控水平未相应提高;部分机构长年亏损,或者资金被关联企业长期占用,机构难以自身资本承担风险;部分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额度不足,不能充分发挥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专业中介业务许可条件和标准亟需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据悉,此次《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应符合相关财务标准、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等;二是注册资本实施托管,机构应在资金雄厚、管理规范、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进行托管,同时细化动用条件,规范使用方式;三是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并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足额性、有效性和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退保或降低保障水平;四是商业模式合理可行,机构要全面评估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合理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计划等;五是公司治理完善到位,机构要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六是风险测试符合要求,对机构进行风险测试,综合考察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辨识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全面评估其风险状况。
下一步,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通知》的要求审核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支持合格的申请人有序进入市场。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不予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还将做好配套政策制订、跟踪总结等相关工作,确保《通知》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