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工伤保险最新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的60%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发放伤残津贴。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的70%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发放伤残津贴。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
一、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享受的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的75%,直至本人死亡。
二、户籍从单位迁回原籍的待遇
1.伤残津贴
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2.安家补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3.其他搬迁杂费
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情形解析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75%
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计发十年:总金额=本人工资/月×90%×120
3.工伤医疗补助金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4.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为4918元)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30%。
计算公式:4918元×30%×120=177048元
三级伤残
一、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享受的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的80%,直至本人死亡。
二、户籍从单位迁回原籍的待遇
1.伤残津贴
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2.安家补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3.其他搬迁杂费
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情形解析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三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80%
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计发十年:总金额=本人工资/月×90%×120
3.工伤医疗补助金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4.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为4918元)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三级伤残为40%。
计算公式:4918元×40%×120=236064元
二级伤残
一、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享受的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的85%直至本人死亡。
二、户籍从单位迁回原籍的待遇
1.伤残津贴
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2.安家补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3.其他搬迁杂费
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情形解析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二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85%
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计发十年:总金额=本人工资/月×85%×120
3.工伤医疗补助金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4.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在为4918元)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50%。
计算公式:4918元×50%×120=295080元
一级伤残
一、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享受的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的90%,直至本人死亡。
二、户籍从单位迁回原籍的待遇
1.伤残津贴
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2.安家补助费
29508元(随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而变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3.其他搬迁杂费
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90%
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计发十年:总金额=本人工资/月×90%×120
3.工伤医疗补助金
15个月的本人工资
4.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为4918元)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60%。
计算公式:4918元×60%×120=3540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