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客运车辆保险额度迫在眉睫
一直以来客运车辆运营者为有效转嫁运营风险,通常采用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的方式。主要投保的险种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承运人责任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责任险)。顾名思义责任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两种保险产品确实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一定程度上为车内乘客以及车外人员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客运经营者转移了风险。但伴随着客运事业的蓬勃发展,客运线路以及出行人员的不断增多,客运经营中出现的意外事故也呈现出了件数多、事故大、赔偿额度高的特点。以往的保险额度已经远远不能提供充足的保障。
《承运人责任险》是客运车辆的强制性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此可见,《承运人责任险》是由《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存在必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运营者赔付能力不足,不仅乘客无法得到赔偿,而且承运人也面临倒闭的厄运,甚至造成突出的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第一赔偿责任人首先是客运公司,即使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在选择主张侵权赔偿或运输合同违约赔偿时,乘客也可以主动选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运营者同样还是第一赔偿责任人。由此可见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客运车辆不允许以个人方式经营,因此客运车辆都采用挂靠公司的方式经营。这样就出现了实际车主和挂靠公司不同的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或是车辆以外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首先实际车主作为雇主需要代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挂靠的公司,也不再是以往仅仅收取管理费用代为办理检车等简单事宜的角色,而是诉讼中的必要被告以及与客运车辆的实际经营者互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
根据调查,目前客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额多为2-5万元/每座,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20万元/每车。根据2015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金额最低为474198元(农村户口为231078元,以上计算仅包含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项。)。低额度的保险保障下,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无异于杯水车薪。因此,增加保险额度,强化风险管理,提高保险保障,对于客运经营者来说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结合客运经营者的实际需要,作为风险行业经营着的保险公司,适时提供保险产品,提高保险保障额度,顺应时代发展,符合客运企业需要,可谓天时、地利、人和!保险公司可以结合客运经营者的实际需求,针对客运车辆这块保险市场,巩固原有业务,提高保险额度,扩大承保范围,增加险种占比。同时适当开发货物运输责任险市场,为客运、货运经营者提供完善保障的同时,促成保险业务有效增长,实现客运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效益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