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失信记录达120条
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开表示,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债务人逃废债务、规避甚至抗拒执行是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顽疾。
在此背景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印发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以下简称“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其中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一名单也因而被业内称为失信黑名单。
15个月内120条失信记录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资料统计,截至2016年10月9日,中国人寿共有120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绝大多数上失信黑名单的是中国人寿旗下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据了解,多数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在失信名单中发现,中国人寿最早的失信记录发生在2015年7月2日,执行法院为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支公司应赔偿原告38.13416万元,但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显示,该支公司全部未履行。
中国人寿最近的一条失信记录则发布于10月9日,法院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建团车辆维修、配件费以及拖车费、车辆维修及配件费用、租车费共10万余元,但该支公司并未及时支付。
事实上,不止中国人寿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调查发现,中国太平洋保险的6家分公司也在失信名单中。
对于保险行业的失信情况,保险法律师陈为涛表示,自己接触最多的是财产险案件和交强险案件,其中交强险案件量最大。全国每天都发生大量的交通事故,而基层人民法院大多数都成立了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庭,近几年每个基层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都在两千起以上,所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案件方面存在失信的比例相对较大。
公开资料显示,实时更新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同时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进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调查发现,失信名单并非永久性的。陈为涛表示,根据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当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或在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其“黑名单”。
“保险公司很少故意失信”
对于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失信现象,保险法律师李伟表示,保险行业中,经法院判决或是调解的案件,其实很少存在故意不赔付的现象。每一起案件,只要申请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理赔权益,保险公司就会按公司理赔程序进行赔付,可能因案件复杂,加之保险公司案件数量多,导致理赔款不能及时到账,这是导致保险公司上失信“黑名单”原因之一。
对此,陈为涛表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保险公司内部对执行费等费用难以处理,同时保险公司赔付过程中与法院和执行申请人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
对于中国人寿赔付流程,致电中国人寿客服询问,对方表示不清楚法院判罚后公司内部的赔付程序,但客户保单出险的赔付流程是客户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资料,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理赔时间大约两个月。
对此,保险法律师李伟表示,保险公司在收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后,理赔部门要收集全案证据照片,并上传公司内部理赔系统,再由核算人员按照法律文书重新审核计算理赔金额,并制作理赔计算书;后上报本公司及上级公司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理赔部门将理赔金额交财务划款。
不过,陈为涛表示,事实上保险公司赔付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而这也会导致保险公司登上失信黑名单的原因之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经理表示,自己在实际操作时也遇到过类似情况。他说,有可能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某些项目费用,在保险公司系统内并没有此项,所以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通过系统已有项目对此项进行赔付,但一些赔付金额就与法院判决信息“不对称”,导致法院查款时出现误解。
李伟解释称,有的保险公司在向法院打款过程中,会将赔款分类、分期支付,导致法院查款困难或是所查收款数额不一致,从而导致申请人或法院被误导,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
“有时候申请人对保险公司财力状况不了解,缺乏信赖,在未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情况下产生种种误会,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赔付。”李伟说。
此外,保险法律师陈为涛表示,保险公司还可能因为内部在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方面传递不及时,导致赔付延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经理表示,对于这种非故意导致失信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先与法院沟通,确认款项后再打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