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起草财险产品费率厘定指引 规范产品合理定价
《指引》明确了财险产品费率厘定的三大原则,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应确保费率厘定结果符合这三大原则,以避免损害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以及危及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实力。
具体要求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不得因费率过高而获得与其承保风险不相称的超额利润,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其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其次,费率水平应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且不得根据风险特征以外的因素作出歧视性的费率安排;再者,费率水平不得危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计入投资收益后的费率水平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预期赔付成本和费用成本之和,费率结构中所设置的费率折扣水平不得影响费率充足性。
在9月下旬召开的中国精算年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谈到潜在的风险点时直言,目前主要担心的是激进经营的风险,包括激进的产品、销售、投资策略等。尤其强调保险公司应在产品开发中坚持原则,守住风险底线,要坚持“保险姓保”、“可保利益”和“合理定价”。“目前行业数据积累和经验分析不足,需要夯实基础,同时实现保险消费者需求端和保险产品供给端的有效对接,实现针对不同风险状况标的的公平定价。”
在费率厘定过程中,《指引》要求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因素、产品特点、基础数据、数据组织形式、风险单位、风险细分、准备金充足性状况与损失进展、趋势、巨灾、再保险、资本成本、公司经营行为变化、外部因素等。
《指引》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基于费率测算结果,对费率测算过程的合理性进行检验。保险公司应就费率测算结果是否满足费率厘定预设目标与定位,是否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要求,是否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等进行综合测试,综合测试内容应包括财务测试和风险测试。
即使在产品投入使用后,保险公司也被要求应建立费率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对现行费率水平与实际经营成本水平的偏差进行回顾分析。保险公司一旦发现现行费率水平可能会严重损害公司偿付能力、准备金或财务稳健性,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使用。
这也意味着,针对费率厘定过程,保险公司将建立事前准备、事中测算和事后监控调整的内部循环控制流程。根据《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费率管理机制,管理层、精算、财务、承保、理赔、信息技术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费率厘定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中还明确了产品费率厘定的最终责任人制度。即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费率厘定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及费率厘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并对费率厘定结果承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