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持不懈增强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
梁涛指出,2015年保险公司治理及监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制度建设取得成效。启动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股权流转有序规范;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社会约束机制,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督促公司自律;起草《保险公司章程指引》,明确董事选任、授权管理和风险处置等公司治理主要风险应对机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增强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二是科学监管扎实推进。完成首次保险公司治理量化评价,公司治理监管进入量化评级新阶段,引领国际监管规则新趋势;深入做好公司治理报告分析工作,从治理架构、关联交易、薪酬管理、内审内控等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报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把脉行业治理情况;建设公司治理监管信息系统,搭建公司治理风险模型,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水平;结合“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三是创新治理不断深入。建立并运行保险机构筹建期窗口指导机制,对其股权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搭建、公司章程制定及其他需重点关注的治理风险进行窗口指导;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上市增强资本实力,出台《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健全保险公司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深化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研究形成《相互保险组织运作及风险管理课题研究报告》,并于今年批筹首批相互制保险公司;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规则、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做出了明确规范。
梁涛强调,保险公司治理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期,必须以更深入的思考、更前沿的认识和更有效的手段,扎实推进公司治理监管工作。当前,保险行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提升行业竞争力,保险市场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升,稳中有好。2016年前8个月,全国保费收入近2.3万亿元,赔付支出6901亿元,行业总资产达到14.48万亿元,资产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显著提升。保险行业不断夯实保险公司治理的基础建设,保险上市公司治理连续多年保持“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较高水平,按行业类比,常年治理指数位居上市公司第一。全系统要深刻认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在监管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符合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对监管适应性的要求,对防范化解我国保险市场风险有很强的针对性,与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相一致,有助于增强我国在构建现代国际保险监管体系中的话语权。
梁涛要求,要做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划,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一是加强制度建设,研究修改关于《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建立一整套相对完备的具体实施规则,形成系统性的规则体系;尽快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从源头对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明确要求。二是严格关联交易监管,修订完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关联交易行为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遏制相关风险。三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修订《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探索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占比、薪酬管理和考核等改革。四是继续加强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确保各项制度落地实施,持续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