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新规落地监管升级 中小保险公司转型陷两难
如今,人身险新规落地满月。其引导保险公司回归理性竞争等正面效应毋庸置疑,但在实施后更受关注的是,新规在为保险公司关上一扇门的同时,是否能够打开另一扇窗?
9月6日,在征求意见稿屡遭风波后,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新规),进一步提升万能险等人身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
新规中除了设置一些指标来规范和引导万能险的保障特性,更提及如下几项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时,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实际投资收益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二是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与此同时,新规还断了有万能险转投连险产品想法的公司后路。
自新规下发后,截至目前业界发生两大显著变化:一是,在新单销售数据上,中小险企和大型公司出现此消彼长的局面;二是,电商平台正不断寻找还存在中短存续期产品额度的公司和产品,很多中小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额度已用完。而作为此前人身险网销渠道中的重中之重,保险理财产品正不断减少,中小险企在回归保障的路上走得更为艰难。
高华证券一份研究报告认为,监管新规在短期内利好大部分上市险企,因其普遍更自律、中短存续期产品有限。从平安、中国人寿、太保、新华保险的财报来看,今年二季度负债成本出现一定程度的企稳。目前,在上市险企中,人保寿险和太平人寿的中短存续期产品比例最高,其次为新华保险和中国人寿,平安和太保的比例最低。
上述研究报告同时也指出,严重依赖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非上市险企在更严格的新规之下则可能面临现金流压力。如果不加以管理,非上市险企潜在的大量退保可能导致整体行业更大规模的资金流出。
对于一直依赖投资型产品发展,投连险和万能险占比高的中小险企而言,转型迫在眉睫。
据了解,在类似模式的中小险企中亦分为两派,一派是内心矛盾的险企,在高成本的保费规模冲上去之后,随之有“短钱长投”的压力;另一派则认为,理财型保险无罪,其风险可控,有需求就有存在的必要性。
一家小型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在探索创新型的健康保险产品,当然在传统保险产品里也会有不断的创新出现。”但他亦表示,已经做好公司规模保费下滑的准备。另据了解,部分中型险企还在2017年经营计划中收缩了保费规模的预期。
事实上,新规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作出了极为严格的限定:自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这三个时点起,险企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总保费之比分别不得超过50%、40%、30%。
业界关于理财型产品是非争议不断,监管所考量的“平衡木”走起来亦很难。一方面是坚持保险姓保的本质原则,一方面要顺应财富管理发展趋势。
此前,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公开场合表示:“遵循行业规律,必须坚持‘保险姓保’。风险保障是行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行业核心价值所在。后来衍生出的储蓄和财富管理功能,也是服从和服务于风险保障功能,有主次之分,先后之别。而顺应财富管理发展趋势也是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重视的方向,如果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能顺应财富管理的发展趋势,人身保险行业在金融发展格局中必然会边缘化。”
几句话内深意无穷,也成为业界一直讨论的焦点。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保险的产品端并非不需要理财型产品,但过度突出产品的短期、高频、高收益和理财特性,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出现万能险不收任何费用,投资收益率与结算利率倒挂,试图通过“短钱长配”博取高回报,诱发利差损、现金流等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而事事有度亦适用于万能险。万能险、投连险等带有财富管理功能的险种产生于经济环境变化,产生于消费者的真实需求,是保险保障功能的延伸。以国际市场为例,万能险在美国诞生第6年即获得38%的市场份额,已成为美国保险市场的主流险种。目前投连险在英国保险市场的份额超过50%。
万能险、投连险自引入中国后就受到保险消费者的青睐,业务快速发展,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三成。反映广大消费者希望寿险保单中积累的现金价值,能够更加灵活地参与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无论是需求端和供应端都需要这样的产品。
方正证券一份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有57家人身险公司开办了万能险,万能险保费收入达7647亿元,万能险产品接近1000个,达到历史新高。2016年1至7月,在多重严格监管的条件下,万能险保费收入已超过2015年全年,达8670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提升至34.5%。
不过业界对于投连险争议最多,更有业内人士担忧,这会让行业回到分红险时代。虽然短期内投连险保费收入并不会出现大幅下跌,但市场观点认为,从趋势上来讲,投连险的增速已开始趋于下行。
理财型产品是非争议不断,还有一点即其背后的投资,除了短钱长投、粗配风险,黄洪还曾表示:“目前少数保险公司借助复杂的金融产品和交易结构,用保费收入进行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或者通过抵押保险公司的股权举债增资,以及通过其他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注资,放大业务杠杆和经营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表示,将完善法律规章,堵塞漏洞,严肃追究虚假增资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强化向保险公司投资资金来源的自有性质,将保险公司的杠杆控制在合理的水平,防止系统性风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