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的车撞成瘫痪 保险管吗
法庭上,原告吴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吴先生于2014年9月18日,为自己名下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而保险期限为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
原告代理人表示,2015年5月17日早上,原告吴先生先是将车辆停靠在一个有一定斜坡的路边,随后自己下了车。由于这个路面当时有砂子,原告停靠的时候,车辆又是挂空挡,而且手刹没有拉紧,自然形成后溜,而后溜的过程中,原告又本能地选择用身体去抵挡,想阻止车辆后溜。结果,在阻止过程中,被车辆碰撞。
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吴先生全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伤后,吴先生立马被送到医院救治,一直住院至2015年9月2日,并花费了近42万元的医疗费。且因此事故,吴先生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从而导致瘫痪。
经鉴定,原告吴先生的伤残程度为三级,终身需要依赖他人护理。
争议焦点:司机究竟是否属于第三者?
原告吴先生说,事故发生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出院后的护理费三项就高达181万余元,已超出了被告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限额。
吴先生认为,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尽管是被自己的车撞伤,但当时自己是下车后被撞的,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但保险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保险公司认为,这并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在随后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
“司机下车后被自己的车给撞了,究竟是否属于第三者?”
经过庭审,法庭将择期做出宣判。
法官表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主要依据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道路交通强制性保险条例》,至于它的社会功能主要为机动车受害者提供基本的保障,强调社会的公益性;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强调的是,一个商业保险,它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保险法》与《合同法》,它是在交强险限额之外,为受害者提供商业保险。所以这两者的功能定位,以及法律依据,是有所不同的。本案另外还牵扯到一个免责条款的适用,这个是根据《合同法》的依据,合议庭将会择期依此做出公正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