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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案例来分析财产险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6-09-29 17:51:27
导读: 随着社会进步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手中的财富越来愈多,人们的风险意识也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家庭、个人以及企业加入到购买保险的行列中来。有些朋友虽然已投保,但对财产险还不是很了解,接下来会给大家讲几个真实的财产保险案例,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财产险。

不过,在分析财产保险案例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财产保险的含义: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第一个财产保险案例是:2000年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到600万。同年6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0月,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财产保险案例: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在《保险法》三十六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危险程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机械厂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履行了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该机械厂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公告义务,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公司理应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保险公司怕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一拖再拖,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因投保人未增交保费为由拒赔,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其拒赔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个财产保险案例是: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财产保险案例:首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在这个财产保险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另外,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很多人都购买了财产保险来规避风险,却对财产险不太了解,因此要多了解一些财产保险案例,来提高自己的认识,从而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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