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 谁来负责保工伤险金
2016年3月,陈某早上骑电动车上班,在某路口过红绿灯时与一辆冲红灯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多处骨折,内脏受损。陈某经医院救治出院后在家休养了三个月。2016年7月,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同年8月劳动部门作出“视为工伤”“停职留薪期4个月”“伤残等级7级”等工伤认定结论。事故发生后,劳务派遣公司和电子公司均未向陈某支付医疗费、工资、工伤待遇。据了解,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与陈某购买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陈某前两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
2016年9月,陈某以派遣公司和电子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和请求两被申请人承担医疗费、停职留薪期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25万多元。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梁景辉律师两位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
首先,我们来理清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在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是陈某的用人单位,电子公司是陈某的用工单位。
接着,我们来分析,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上所述,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其中当然地包括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的义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
那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陈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说,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就不需要派遣员工的工伤责任呢?未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于合法的劳务派遣,对于属于用工单位的责任造成员工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本次工伤是由于轿车冲红灯造成的,电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电子公司是需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工作的,其中包括: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用工情况说明,工资支付情况等等。而如果电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或者补充协议中,就员工工伤责任分配问题达成共识,则需要按照有关的协议履行有关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