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海洋保险 推动海洋经济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加大,有必要在海洋经济领域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有可能成为又一国家主导型的政策性保险。
海洋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今年年初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就“拓展蓝色经济空间”专列一章,全面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中国海洋经济总量巨大,部分海洋产业位居世界前列。在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海洋保险不应缺位,更不能缺位。海洋保险并非一种特定的险种,而是指与海洋经济直接相关的保险产品的统称。海洋保险产业的状况与海洋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一定规模的海洋经济是海洋保险存在的基础,而海洋保险业的发展又有利于海洋经济的进一步拓展。
发展海洋保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其一,海洋保险是海洋经济持续发展的必需品。海洋风险的不可抗力性决定海洋保险存在的必要性。现代世界体系的形成始于海上贸易拓展,而海上贸易的获利与风险是共存的。其二,海洋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分散涉海产业风险。现代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产品与服务,而是一种有利于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和体现人文关怀的制度设计。因此,新时期必须大力发展海洋保险。
近年来,在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下,我国海洋保险产业呈现传统与新兴并举发展的趋势。未来,在充分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海洋保险的发展要以精准化、信息化、全球化和生态化为目标指引,可遵循以下路径展开:
第一,政府主导海洋保险服务政策。世界各国在海洋保险领域实行的主要是政府主导型金融服务政策,包括发展政策性保险、创新投资融资机制、引导经济主体开展金融合作等。我国可适当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探索如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精准发力。比如,目前全国渔船的承保率在30%左右,渔农承保率在40%左右,要提高在这些领域的政策性保险覆盖;水产养殖因为出险率高、损失不好界定,一直艰难推进,政府应该带头进行这方面的探索,等等。
第二,多样化发展海洋保险经营模式与产品。国际上海洋保险的经营模式有很多种,各省市应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多种海洋保险经营模式,通过专业性的海洋保险公司、渔业互保协会等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商业保险公司独立承保、社会组织提供互助共济以及政府给予税收优惠、保费补贴、再保险等政策支持共同进行保险经营。对于海洋保险的产品,除了传统的沿海船舶险、进出口货运险、港口和码头财产险等品种之外,随着海洋生物产业、海洋能源产业、海水利用产业、海洋制造与工程产业、海洋物流产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矿业等新兴海洋产业的发展,借助高新科技,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第三,海洋保险业要走向全球化。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国家战略为契机,商业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海洋保险公司除了在我国境内发展业务之外,也应发挥承保传统产业风险的优势,实施积极的“走出去”战略,努力拓展国际、尤其是东盟国家的业务;同时,积极吸引国外涉海保险产品“走进来”,丰富涉海保险产品,引进相关领域的保险人才。海洋保险业的国际化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创新动力(310328,基金吧)和竞争能力,有利于我国海洋保险的长远发展。
第四,要加快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发。当前,我国对于海洋经济的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任务同等重要,因此在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要加快发展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2007年底,江苏、湖北、湖南等地在重点行业和区域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由于实行自愿性保险政策,发展至今,规模仍然有限。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加大,有必要在海洋经济领域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有可能成为又一国家主导型的政策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