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社保降低费率后的收支平衡能力
日前,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发布的报告称,我国“五险一金”费率长期居高不下,再加上尚待完善的缴费基数确定和增长机制,成为带动企业用工成本持续上涨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平稳的重要因素。国务院日前发布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针对这一问题给出解决办法,要求在符合条件的省(区、市)阶段性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将降低费率政策提升到中央政府政策层面、纳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综合性政策措施。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企业负担将因此减轻,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却不会因此下降,因为个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计发与增长是不受费率影响的。在养老保险方面,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根据其退休时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计算,以后参考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增幅而调整。因此,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不会影响养老金待遇。在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当地社会平均(或最低)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增幅而调整。
降低费率,意味着给政策制定和调整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费率是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和平稳运行中的重要政策参数,它既决定筹资水平,又决定保障能力。从筹资来看,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负担能力,如果因为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过重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实现企业缴费,就背离了制度设计目标;从保障能力来看,要考虑待遇水平和基金平衡,如果待遇保障不足或过度,也会偏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目标,同时,基金也会因为结余多而效率低下,或者不足而难以持续。因此,社会保险费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作出及时调整。
此外,降低费率会减收当期征缴收入,需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促进基金长期平衡。当前,大多数省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持了当期收大于支,基金结余不断增加;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结余基金不多,可通过加强基金调剂、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来保证发放。而对于失业保险基金,降低费率后,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可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针对降低费率对基金近期平衡的影响,应通过加强基金征缴、稽核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规范待遇享受资格,加强基金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将降低费率给基金平衡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从长期来看,还可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地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基金投资运营,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同时,加强基金征缴和支出管理,从收、管、支3个环节同时着手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增加社会保险制度应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能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