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账户将可支付九成费用
可以申请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三种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龄70周岁及以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评估达到一定的护理需求等级,试点阶段暂定为经评估护理需求等级达到轻度、中度或重度的老人;居住在家且居住地属于试点街镇行政区划范围内。试点街镇范围,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最新公布的《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护理服务人员不同的资质分为两档。医疗照护员提供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65元/次。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执业护士)的收费标准为80元/次。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延伸至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制定。
按照有关规定,将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部门按照医保有关规定,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结算。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个人自负费用,由个人居住地所在区县政府给予50%补助。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老人,其发生的费用,由老人或其家属原则上每3个月与护理服务机构结算1次。因老人个人原因中止或终止护理服务的,其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结算。
每次居家医疗护理的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经老年医疗护理需求等级评估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轻度或照护二级每周上门服务3次,中度或照护三、四级老人每周上门服务5次,重度或照护五、六级老人每周上门服务7次。
护理服务机构由相关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承担。护理服务机构会根据评估结果,安排有经验的执业护士上门了解老人的具体护理需求,并有针对性地选择上述部分护理服务项目,为老人制定1小时的服务包,形成切实可行的护理计划。最后,护理服务人员会根据护理计划为老人上门提供服务。上海市自2013年开始,在浦东、杨浦、长宁等3个区的6个街镇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2014年扩大试点区域,2016年,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