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最高可理赔重疾保额130%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当初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医疗水平的发展。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然而现在一般的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只需要做微创手术即可,也就是冠状动脉心脏支架植入术或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
鉴于这种情况,业内多家保险公司开始在重大疾病中添加“轻症赔付”的责任。所谓轻症也就是重大疾病前期较轻的疾病,在没有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时候也能够得到赔付,体现了重大疾病理赔的越发人性化。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重疾险中都包含了轻症责任,轻症的种类在8种到41种之间。那么,在购买重疾险时,轻症部分应该如何挑选,是越多越好,还是需要有侧重,除了种类之外还需要注意什么?
轻症最多41种
轻症概念是针对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若干种常见、多发的疾病,在未满足通行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约定比例向客户提前或者额外给付部分的保险金额,帮助客户尽早安排治疗,舒缓经济压力。
现在业内重大疾病保险基本都含有轻症赔付的责任,同时也有部分公司轻症疾病可单独附加、额外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
一般来说,目前轻症疾病的种类在8种到41种之间。基本上大多数公司的轻症都包括了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度脑中风、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视力严重受损、单眼失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主动脉内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等疾病。从中可以发现,大部分轻症病种都是重大疾病条款中“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的除外责任。
比如,大部分公司轻症所包含的“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正是重大疾病的“良性脑肿瘤”责任中标注为“不在保障范围内”的部分。
此外,“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与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相对应,将不在保障范围内的原位癌;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TNM分期较轻的前列腺癌纳入轻症保障范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会将“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进行拆分,拆分成早期恶性病变、原位癌和皮肤癌,1个病种变身3个。
对于主动脉内手术、心脏瓣膜介入手术、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等,目前大部分情况可以通过非开胸的微创方式进行治疗,因此重大疾病的理赔门槛已经不太符合现代社会的医疗发展,然而,因为支架等微创手术相对比开胸手术的治疗和康复费用相对较低,因此纳入了轻症的保障范围。
同时,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与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相对应,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仍需满足部分条件。
而轻微脑中风,为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并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在确诊180天后未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或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要知道,作为一种高发的疾病,重大疾病“脑中风”的赔付要求,需要在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严重障碍。
一位不愿具名的寿险公司精算师表示,挑选轻症病种时,极早期癌症含原位癌、非典型急性心肌梗塞、轻微脑中风和冠状动脉介入术(非开胸)是四个“必选”。因为轻症病种与重大疾病相对应,因此两者的理赔数据也较为相似,上述四种疾病正是大部分保险公司轻症出险的前四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非典型急性心肌梗塞和轻微脑中风两项并非所有产品都涵盖,甚至有产品两项均不包括。
轻症最高可理赔重疾保额130%
大童保险服务销售总监张继世表示,目前轻症在保险责任上主要有轻症额外给付、轻症提前给付和轻症豁免保费三种情况。轻症额外给付,或者称之为额外独立的轻症赔付,不占用主险保额;轻症提前给付,也就是说,轻症理赔后,重疾责任(如有死亡责任)会随之下降;另外一种是轻症豁免保费,即,轻症确诊后,不进行理赔,但是未来保费不用再交纳了。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保险产品的豁免条款有轻症豁免、重疾豁免、全残豁免、身故豁免四种情况,可附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夫妻交叉互为对方投保的时候较为有用。轻症相比重症和其它情况,获理赔的条件没那么苛刻。轻症豁免条款定义:当发生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那么保单剩余各期保险费均不用再交,由保险公司买单,重疾保障利益不变,目前已有产品增加了被保人轻症豁免和投保人轻症豁免条款。可以发现,与其他三种豁免相比,轻症豁免的门槛相对较低。
此外,目前市面上重疾险产品轻症的保额一般为重疾保额的20%。但是,如泰康人寿、华夏人寿、天安人寿等公司还推出了轻症多次理赔的条款,最多可以理赔5次:每次都赔付20%,或者第一二次确诊轻症,额外赔付保额的20%,后三次理赔30% ,最高可理赔重疾保额的130%。与重大疾病多次理赔的门槛较高相比,轻症多次理赔概率相对较高,并且基本上都没有“组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