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整治中短期产品风险 严格防范利差损风险
据悉,保监会此次向相关保险机构下发了两份征求意见稿,分别为《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精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重点对中短存续期产品额度计算方法、保险金额、万能险账户管理、退保费设定、预定利率、年金保险形态等多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为了强调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功能,防止成为变相的理财产品,上述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护理保险产品,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在保单签发后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后的整个保险期间内的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200%。
而对于市场上居高不下的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述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3%的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45%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报送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3%的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高于3.45%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报送保监会审批。
来自业内人士的解读称,此举意在控制保险公司高企的负债成本。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保险业负债端成本较高与资产端收益下行之间的矛盾越发显现,即高成本负债倒逼形成高风险激进投资,所引发的风险偏好提升及可能的利差损风险。而一些保险公司一味地希望通过投资来解决这一问题,并非长久之策,须从负债端和资产端两端同时着手加以解决。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梳理上述两份征求意见稿后不难发现,保监会为了防范利差损风险,减轻投资端压力,在产品设计的源头也开始同步加强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要求全行业要防范的十大风险中,就提到了产品风险,目的就是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厘定费率所使用的定价利率、发生率、费用率(含初始费用、管理费等)、退保率等精算假设,应当符合精算原理和经营实际。同时,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不合理的精算假设进行恶性价格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与此同时,对于警惕利差损风险,监管部门也屡次提醒必须做好应对准备。即要加强对中长期宏观经济和利率走势的研究,强化产品设计与资产配置的协调互动,要注重结合自己的投资能力和资产配置来确定业务规模和产品定价。据悉,保监会将继续完善产品定价利率与准备金提取、偿付能力相匹配的硬性约束,实施更加严格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制度,切实防范好利差损风险。
综合业内人士的观点来看,新规可能会对以中短存续期产品为主的中小人身险公司形成一定影响,但对于以长期业务为主、坚守做长期保障的上市保险公司而言影响有限。
站在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看,新规一旦出台,将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整体价值和利润,降低保险公司负债端成本,防止保险资金“短钱长投”的流动性风险,有利于保险行业理性回归、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