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016:上调至1890元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1. 2016年北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
2. 2016年北京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
3. 2016年北京市法定节假日最低小时工资:每小时45元提高到每小时49.9元。
4.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执行时间: 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问答
1.哪些属于最低工资?哪些不属于?
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工资、生活物价津贴、补贴等项劳动报酬属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个人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艰苦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
2.“包吃包住”和“五险一金”算最低工资标准吗?
如果用人单位承诺提供“包吃包住”,则劳动者不需要承担吃住的费用,企业不能从最低工资里再扣除相关费用。“五险一金”则可以从最低工资里面扣除个人需要缴纳的部分。
2016年北京市退休人员五险一金调整
1.调整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2.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按缴费年限调整“
1)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
2)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4.按绝对额调整:
1) 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 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 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特定人员调整
1) 企业军转干部: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2) 原工商业者: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3) 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4)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6.在上述养老金基础上增加基本养老金
1)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2)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3)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7.月基本养老金调整
1) 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714元;
2) 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559元;
3) 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18元。
4) 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二、职工伤残津贴调整
月人均达4075元。
三、失业保险金调整
9月1日开始,每档上调90元。
目前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缴费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1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6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9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321元。
附录》》》历年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6年北京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7元/小时提高到2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5元/小时提高到49.9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