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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6-07-31 12:13:12
导读: 35至50岁这年龄段的人,工作和生活已步入正轨,经济实力较强养老将是他们考虑的问题,也是人生中最后面对的现实,需提前规划。而且,35至50岁的人群多已为人父母,家庭结构多为“4-2-1”,靠子女赡养是不现实的,他们也不希望看到子女为了赡养自己而背负沉重的包袱。此时,自主养老将会是最适宜的解决方案。由此,幸福人寿为了满足当前自主养老的需求首创“养老金自我设计”理念,推出了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60周岁(含);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至85周岁;

保额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500元,超过500元的保险金额必须为100元的整数倍。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

自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起,至领取期间结束,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于每个保险单周月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月度一次。

“生存保险金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或7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具体年龄,投保时约定。

“领取期间”为10 年、15 年、20 年、25 年或30 年。具体年数,投保时约定。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期间届满时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年满85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不含)前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不含)前,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

②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后,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110%;

②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12×(1+身故时领取期间剩余的完整保单年度数)

② 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60。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当天二十四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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