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原因”别变成航班延误“万能理由”
该消息发布后,立即引发关注。有不少网友指出,在旅客和航空公司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天气等原因或成为航空公司的“万能理由”,由此导致的矛盾摩擦也可能增多。
从法理角度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是完全合理的。我国的《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上位法均承认,不可抗力对无过错违约方责任的免除。近年来,民航旅客的“空闹”行为时有发生,成为扰乱公共秩序、虚耗大量民航保障资源的一大顽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此背景下,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乘客和承运人的权责,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争端的发生。
但是,法理的可行并不意味着依法行事就能够达到理论上的结果。相反,若不能让法律所守护的人变得更加幸福,不可抗力或成为合同强势方逃避责任的借口。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平均航班正常率仅为68.33%,其中空管原因占30.68%,天气原因占29.53%;而今年上半年,虽然航班正常率升至77.03%,但天气因素成为影响航班正常的主要原因,占6成,空管原因为9.01%。按照此次发布的《规定》,需要乘客“食宿自理”的航班延误原因比例有所上升。这意味着,未来乘客遭遇航班延误,有七成机会不仅耽误时间,还要自掏腰包负责食宿。
更让公众焦虑的是,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至少目前来看,乘客想要了解航班延误的原因,要么听机场广播,要么直接询问航空公司,但无论哪一种方式,乘客都难以辨别延误信息的真伪。这不得不让人担忧,在新规实施后,航空公司为逃避责任,将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归因于天气等不可抗力。
因此,为保障新规的有效落地,首先应建立相应的延误信息发布机制。对于航空公司而言,应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同时根据《民用航空法》,应证明自身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相关措施来避免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从监管角度来看,应形成相应的外部约束机制,为公众提供更多了解航班延误信息的渠道,同时对发布不实信息、推卸责任的行为予以严惩。
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相关规定应在保护弱势方当事人方面作相应考量。事实上,在《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明确“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与此次发布的新规相比,一个“可”字的差别,体现出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出发点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