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全额出资解决农民的惜保问题
建立面向小农户的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其核心在于,“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即由政府对基本保障全额补助保费实行统保,农户可以自愿缴费自行提高保障水平。建立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可以有效保障小农户,大幅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建立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既是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一些地区发展涉农保险的宝贵经验。
建立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可以有效保障小农户
从理论上说,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需求。传统分散的小农户生产规模小,投入的资本、劳动相应较小,面临的风险相对小,农户对规避农业风险的意识比较淡漠,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水平并不高。但小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需求,并不意味着政府和保险公司可以撇开小农户,只承保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原因在于:
第一,小农户参保主要源于政府的需求。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动机包括:利用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增进国家食物安全;及时补偿农户在农林牧渔生产遭受灾害后的损失,至少使农业简单再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减轻政府灾后救济压力。
第二,小农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仍然是粮食供给的重要生力军。尽管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趋势,但目前我国粮食生产的主体仍然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小农户对粮食生产与粮食安全的贡献不容忽视,仍然有必要考虑为小农户的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第三,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升级有助于提升小农户的需求。值得指出的是,不能简单地说“小农户没有需求”,确切地说,小农户缺乏需求与传统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有关。即在目前的经营模式,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很低,手续却很繁琐,小农户确实缺乏需求。就像有人形象地表达小农户对农业保险的看法:“收个三五块,赔个十来块,又要办理各种手续,还不够折腾的,不保了。”但如果通过产品创新实现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转型与升级,公司能在提供增值服务、提高附加值、增强客户黏性方面有一些突破,实实在在为农户创造价值,是能够激发小农户的保险需求的。
如上所述,目前小农户对农业保险的兴趣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缺乏缴费的意愿和动力,为将其纳入普惠性的农业保险体系,客观上需要财政对其保费进行全额补贴。
建立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可以大幅降低经营成本
理论上,保险不是福利,保险是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权利义务对等,农户缴费是必要的。而且只有要求农户缴费,才可以发挥政府补贴的杠杆作用,即通过政府的保费补贴,带动农户的保费投入,使得农业保险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助于减轻政府的预算压力。同时,对农民也是一种风险和保险的教育活动。
“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主要基于经济效率与降低成本的考虑。由于小农户经营规模小且非常分散,考虑到农时之紧、农户数量之巨、农民认可程度之低以及“空心村”情况之多等等客观因素,向农户收取保费是一项相当艰巨繁琐的海量工作。结果是收取的保费非常有限,但为此支付的成本却异常高昂,不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取消小农户缴费,有点类似于当年取消农业税,其核心目的不仅仅是为农民减负,更是为保险公司减负。对小农户缴费全额补贴的根本原因,是其征收成本过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县乡村相关人员弄虚作假,搞假承保、假理赔和套取财政补贴等违规活动。
建立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是发达国家的经验
“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为普惠性的农业保险提供全额补贴也是发达国家的经验。美国所谓的巨灾保险计划(Catastrophic Coverage, CAT),就是美国联邦政府提供全额补贴的普惠性的农业保险产品。《1994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在取消紧急灾害救助项目的同时,要求建立“农作物巨灾保险计划”,为农场主提供最基本的风险保障。农作物巨灾保险计划保费由联邦政府完全补贴,农场主只要为每县的每种农作物支付50美元、最多200美元的管理费即可(目前已经提高至300美元),财力不足的农场主可以免缴。如果被保险人的产量低于正常产量的50%,那么获得的赔偿等于该作物市场价格的 55%乘以遭受的产量损失,一般称为50/55巨灾保险,保障程度较低。近年来,单独购买农作物巨灾保险的比例不断下降,2014年仅占全部保单和投保面积的6%,农场主一般都在普惠性巨灾保险的基础上,选择购买保障程度更高的保险产品(Buy Up)。这样,美国形成了二元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即全额补贴保费、普惠性、提供最基本风险保障的巨灾保险与部分保费补贴、选择性、提供更高保障程度的保险产品,很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国家与农场主之间的利益。
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巨灾保险计划的经验,通过全额补贴小农户,构建为农户提供最基本风险保障的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
建立普惠性农保体系也是我国一些地区发展涉农保险的经验
好几年前,上海市就实行过一段时间的“基本+补充”的农业保险方案,市政府为所有种粮农户缴纳50%的保费,这是基本保障;农户可以自愿缴纳另外50%的保费,这是补充。农户如果不增加“补充”,即不缴纳另外50%的保费,则在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只赔偿保单保障水平的50%。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开展普惠性的农房保险试点,其经验值得农业保险借鉴。普惠性农房保险试点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地方政府全额出资,与保险公司协议统保模式,以福建省为代表;二是基本保障由地方政府全额出资,与保险公司协议统保,补充保障由农民自行缴费模式,以广西和贵州为代表。
普惠性农业、农房保险试点的共同特征是对于基本保障,政府全额出资并予以统保。其优势在于:第一,政府全额出资有利于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政府承担基本保障的全部保费,免除了农民的缴费负担,从而能够实现对全市(省)农户的统保与全部覆盖。第二,统保解决了农户分散、承保效率低的问题。由于农民居住分散,逐户办理承保手续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操作困难且成本偏高,一直以来成为制约农房保险发展的瓶颈。由民政等部门为农户统一投保,不仅增强了基层政府运用商业保险机制管理风险的主动性,而且对保险公司来说,简化了大量承保手续,节约了资源。第三,全省(或市县)主要农作物、农房统保,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并可以最优惠的费率来承保,从而也有利于政府减轻财政负担。
上述经验值得农业保险借鉴,即建立“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普惠性农业保险,由政府对基本保障全额补助保费实行统保,农户可以自愿缴费自行提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