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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最贵”一撞 车险理赔43万元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6-07-07 10:00:28
导读: 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上,一辆玛莎拉蒂和另一辆私家车发生追尾,撞出沈阳当天“最贵”一撞,玛莎拉蒂车损43万元。

交警部门认定,玛莎拉蒂无责,可车主向对方车辆索赔时受阻。无奈之下,玛莎拉蒂车主只好将己方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共计索赔44万元。

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玛莎拉蒂车主从己方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44万余元。对此,律师解释,交通事故中无责车主可以申请“车损险代位求偿”,无责方可找己方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去年4月的一天,沈阳车主王强(化名)驾驶玛莎拉蒂行驶在和平区南堤西路。不料,突然一声巨响传来,玛莎拉蒂和另一辆私家车发生追尾,所幸没有发生人员伤亡。

玛莎拉蒂被撞得不轻,一想到可能要花上几十万的修车费,王强头疼不已。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对方车辆负全责,王强无责。后经鉴定,玛莎拉蒂的损失价格为43万余元,王强为此支付鉴定费1.4万元。

面对43万元的高额修车费,王强却未能从全责方得到相应赔偿。他想到自己为玛莎拉蒂投保了商业保险,承保险别中包括车辆损失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条款,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于是,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玛莎拉蒂车主王强向己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对方拒不赔偿。最终,他将己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原告超期报案,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进行现场查勘,无法定损;即便赔付,原告车损价格过高,申请重新鉴定。同时,被告保险公司表示,保留向侵权方以及承保公司追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经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投保的机动车受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3万余元、鉴定费1.4万余元。

律师说法

无责车可通过己方保险公司获先行赔付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李春月律师解释,交通事故中,如果全责方不愿赔偿或不配合赔偿,在投保的车损险范围内,无责方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应该先行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然后再向有责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李春月律师表示,“代位求偿”的说法,早在2012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就写明:“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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