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营改增落地:境外消费再保服务免征增值税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6-06-22 09:40:26
导读:
6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等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此前,“营改增”试点范围已于5月1日扩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但涉及保险业中再保险业务的细则并未一道面世,令相关工作的进展存在一定困难。
此次,通知明确两点:一是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解释称:“第一点的意思是境外消费的再保险,如果原保险发生在境外,保障的也是境外保险标的风险,国内不征收增值税。”
二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点的意思境内消费的再保险,风险标的和原保险都在国内,再保险增值税征收与原保险政策保持一致。”徐晓华续称。
所谓原保险服务,即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根据梳理,“营改增”涉及原保险服务的内容包括:对保险服务按6%征收增值税,除免税情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支付现金赔付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购入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等。
对于此次通知对再保险业务的影响,一位再保险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在营业税税制下,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手续费统一由初保方按照100%业务份额缴纳,然后以摊回费用的方式向再保险人收取其份额内应承担的营业税和手续费。然而,“营改增”后,再保险业务是征税抑或免税、免税情况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征税方式下如何确定计税基础等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此次通知明确了两点细则对于再保险税优工作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对于实际操作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磨蚀,而且由于此前再保险的分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营改增”后再保险业务税负恐略有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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