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只减不增尚有难度 保险业呼吁营改增尽快明确细则
根据梳理,“营改增”涉及保险业的内容包括:对保险服务按6%征收增值税,除免税情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支付现金赔付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购入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等。
同时,由于“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保险业的产品定价、渠道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预算与考核管理、采购管理、税负以及信息化系统等都将产生深刻影响,短期实现“只减不增”的目标恐怕存在一定难度。
不过,多位受访人士表示,“此前,因为保险业需要改造的流程和系统复杂,且数量繁多,因此实行”营改增“的时间较预期有所推迟。如今,虽然保险公司对"营改增"落地有一定心理预期,但挑战难度依然不小,尤其是一些具体细项亟待明确。”
“营改增”后税负或略有上升“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从而实现结构性减税,但其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和税负水平。
对此,一位保险公司精算人士表示,“税负是保险产品定价的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此前营业税体制下,保险产品定价中考虑了营业税因素。实行增值税后。保险公司税负情况有所变化,对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保险公司需调整产品定价机制来保持产品利润率的稳定。”
不仅如此,保险公司”营改增”后在渠道、承保和理赔等众多方面都将存在变数。
在渠道上,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的价款所含流转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核算上入账的保费收入金额可能出现下降,而“营改增”后对手续费计算基数的监管要求存在不确定性。
在承保上,目前,主承保方在联共保业务中扮演着代收、代付资金的角色,且发票开具金额与其保费份额不一定匹配,“营改增”后税收上如何确定联共保业务纳税方式,将会对这一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在理赔上,”营改增”会对保险公司理赔管理产生较大影响,如果能够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进项税抵扣;如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考虑是否在保险核算方法和赔款金额方面进行特殊考虑和调整。
整体而言,目前,增值税税率为6%,并实行凭票抵扣。赔款和手续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外购资产、咨询、评估等可能取得专票的支出项目金额较小,这一模式下,保险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较小,保险公司”营改增”后税负短期或略有上升。
对细分环节“摸不清头脑”
一位保险公司财务人士表示,“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营改增"事宜都是邀请普华永道、毕马威等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方案,但"营改增"中不确定的因素较多,操作起来较为困难,亟待解决。”
根据梳理,保险业内人士的困惑主要集中在例如,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是否能够对贷款利息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对于投连、万能险应该按照原保费还是规模保费视作保险业务销售额?
在起赔额、免赔额上,从被保险人收回的起赔额是否征收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就其支付的免赔额抵扣进项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就其购买的货物全额抵扣进项税?在追偿款上,从第三方收回的追偿款是否收取增值税?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获得追偿款,那么只就部分追偿款征收增值税还是全额进行征收?
再如,在再保险业务上,营业税税制下,营业税和手续费统一由初保方按照100%业务份额缴纳,然后以摊回费用的方式向再保险人收取其份额内应承担的营业税和手续费。然而,“营改增”后,再保险业务是征税抑或免税、免税情况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征税方式下如何确定计税基础等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最终政策规定,相应调整再保险业务模式。
目前,业内对再保险的增值税征收存在两种猜测,一是如果初保将被征收营业税,那么再保险将不再征收营业税;二是再保险适用一般增值税计税方法。
事实上,以上仅仅是保险业“营改增”所涉及疑问的缩影。此前不久,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曾撰文指出,金融业纳入增值税体系,有利于健全产业链上下游的增值税征抵机制,对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税收中性十分必要,但从全球实践看,金融业“营改增”无疑是一道难题,我国也不例外。从目前颁布的相关制度看,仍存在“不尽人意”和“有待完善”的地方,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并加以完善,其内在原因是增值税逻辑与金融业态存在一定的“不兼容”问题,因此保险业需要通过认识改革背景、理解改革诉求、认清改革形势、回归经营逻辑、提升管理能力等途径融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