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破题 有益补充国内现有灾害救助体系
政府仍承担“兜底”角色
据悉,《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金额方面,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条款费率方面,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
据了解,基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考虑,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实行“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原则,前四层具体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构成分担主体,当第五层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分析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建立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府仍要承担“兜底”的角色。
选择地震保险为突破口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之国,尤其地震、洪涝、台风等频发。近些年,因灾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足问题不断凸显。据报道,在汶川地震中,保险理赔金额仅占灾害损失的0.25%,而按照瑞士再保险2015年的统计,全球保险理赔占自然灾害损失的比例是35%,发达国家有的甚至高达80%以上。
业内人士表示,跟一般商业保险不同,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如果按照商业化运作,保险价格往往很高,群众买不起;但如果价格过低,灾难发生后,保险公司又赔不起。
近年来,我国政府意识到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巨灾风险管理的当务之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保监会、财政部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我国国情,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探索建立专项巨灾保险制度。
保监会人士表示,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据悉,去年8月20日,我国启动了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云南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在去年10月30日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发生5.1级地震后,完成“首单”赔付,共计753.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