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入职 企业是否要为其交养老保险
已近花甲的李某、杨某、晏某3人分别于2005年、2006年进入米东区市政市容局下设的环卫站从事保洁工作,2012年7月之前的工资由该局发放。2012年7月之后,市政市容局在未向三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下,将3人分别转入甲劳务派遣公司,3人分别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工资由该公司发放,但未缴纳3人的养老等社会保险费。2013年12月,三人被转入乙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仍未缴纳3人的社会保险费,理由是已过退休年龄。2015年7月1日,市政市容局工作人员通知3人不用继续上班,并让三人递交辞职报告。
劳动者入职时达到或者即将达到退休年龄,单位能否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2015年9月,3人申请劳动仲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市政市容局补缴3名申请人2005、2006年至2015年6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由市政市容局承担;由市政市容局各支付3位老人经济补偿金1.6万余元。市政市容局不服裁决上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案件主审法官孙文霞认为,3人与甲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要件,且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3人自入职至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前,市政市容管理局未向三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任何手续,该行为视为双方未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甲乙劳务派遣公司未缴纳3人的社会保险费,且市政市容管理局及甲乙劳务派遣公司在案件中未提出时效抗辩,故市政市容管理局及甲乙劳务派遣公司分别按照3人工作期限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应按月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也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市容局及甲乙劳务派遣公司分别缴纳3人工作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同时分别按照3人工作期限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