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已建立统一大病保险制度 患者报销平均提高10个百分点
建议
建构筹资动态调节机制
市政协委员高松茂在提案中认为,经过近三年的运行,大病保险制度开始从局部试点迈向全面推开。作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它在试点推广过程中,也暴露出筹资渠道单一、统筹层次偏低、诊疗信息共享度低、招标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不健全等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现阶段,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结余或新增筹资,可以解决大病保险资金来源问题。但考虑到老龄化背景下基本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拓展大病保险筹资渠道势在必行。”高松茂建议,有必要建构一个由财政投入、医保结余、个人缴费、慈善捐助等多渠道构成的筹资动态调节机制。
现状
已建全市统一大病保险
据了解,扬州市已经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扬州市的大病保险制度坚持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筹城乡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覆盖对象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保障范围明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保障水平方面,大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目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5000元。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0%,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55%,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0%,15万元以上报销65%,恶性肿瘤、血透、血友病、肝肾器官移植等患者1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经审核同意后报销70%。
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每人每年30元,同时根据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补偿比例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资金来源主要是直接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的基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效果
报销平均提高
10个百分点
市人社局在答复中透露,自2014年1月起,市社保经办机构以便民惠民为立足点,优化经办流程。据统计,2014年7月—2015年6月,市本级覆盖人数26.26万人,受益人数1156人,大病保险支付金额863万元;各县市区覆盖人数53.39万人,受益人数1800余人。大病患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