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力推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却不太积极
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众多的医患纠纷中的一个重要冲突点就是经济赔偿诉求,若建立起制度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则可有望大大缓解这一难题。
目前,国家层面也开始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要求2015年底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达到100%,但在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徐毓才认为,目前国内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仍然很低,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对这一险种都不太积极。
国家拟以保险制度解决
国家卫计委早在2014年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表示,要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在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达到90%以上。
近年来,国内的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已经开始初见成效。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23.64亿元,为各级医疗机构提供风险保障506.1亿元。”
在徐毓才看来,目前国内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仍然很低,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对这一险种都不太积极。“保险公司方面是不太愿意做这个事情的,因为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非常强,不像其他险种依靠他们自身的技术力量或者借助法律方面的规定就可以初步判定,如交通事故交警队就可以直接拿出勘察结果,保险公司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但是医疗方面的纠纷,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判断非常困难和复杂,而且鉴定周期非常长,同时风险大、赔偿的数额非常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不太高。”
此外,医疗责任保险主要针对的是医疗事故,缺乏医疗意外保险,导致患方很难得到理赔。徐毓才表示:“大多数医疗纠纷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医疗意外,但是医疗意外这一块又不属于医疗责任险赔付的范围,患者往往得不到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
缺乏权威医疗鉴定体系
徐毓才表示,除开各方积极性不高之外,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单纯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可能很难解决这一问题。“医疗责任保险解决问题的基础是要构成医疗事故,才进行理赔,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按规则是不会赔偿的,而且构成医疗事故必须要进行权威的医疗鉴定,实际上这种理想中的方案很难顺利实施。”
徐毓才认为,主要的难点在于患方认为可信度低,一般都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且现行法律也并不支持或强制患方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可获得赔偿,甚至《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明确是以“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作为赔偿依据的,而不是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一般更倾向于用民法通则进行赔偿。
“患方如果不走医疗事故鉴定,双方也可以协商和行政调解,但最后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比例很低,一般来说只有百分之五十,一般10万块钱只能赔四到五万块钱,剩余的还是只能由医院来处理。”徐毓才表示,要真正解决医患纠纷和保障医生执业安全,从根本上还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建立一个统一、公正的和医患双方都认可的医疗鉴定体系,特别是患者死亡之后,弄清死因以及死亡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最关键的。除开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必须要重视医疗意外保险,如果没有医疗意外这一块保险,患方在医疗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仍然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因此医患纠纷仍然面临处理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