歉年“放”丰年“藏” 上市保险公司“财技”面纱揭开
在感叹“意外”的同时,背后原因更值得深究与推敲。四家上市保险公司出人意料的净利增幅,一方面与各家的往年基数、调整转型不无关系,但另一方面还有隐遁于数百页财报中不为外人道的“财技”所致——趁年景佳时大幅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支出,好为未来歉年时留足空间,以避免利润增幅的大起大落。
其实,“保险合同准备金”还只是上市险企调节利润的工具之一。上海证券报调查获悉,“投资资产划分”的巨大弹性,特殊的“再保”策略,这些都是备受保险公司青睐的平滑利润战术。
当然,这一切都是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的。相比其他金融企业,保险公司的业绩之所以有如此灵活的调节空间,主要与其复杂的利润结构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越复杂、可能意味着越灵活。”一位保险业财务人士一语中的。
严苛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
在被视为保险行业史上盈利最好的2015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分别实现净利润346.99 亿元、542.03亿元、177.28亿元、86.01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7.7%、38%、60.4%、34.3%。
按此前的公开数据,2015年整个保险行业净利润同比增幅超过七成。那么,作为四巨头的上市险企,缘何会跑输行业平均水平?
在多位受访的保险公司财务人士看来,除同比基数、转型调整等客观因素外,与各家在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尺度上的拿捏,有着相当微妙的关系。保险合同准备金提取的多少,取决于险企对精算假设数据的变更调整,比如未来发病率、退保率是增加还是减少,现金流支出预估等。
恰恰是这个对利润产生关键性影响的调整,却往往隐遁于数百页的上市险企财报中,并被大多数投资者所忽略。
通过梳理四家上市险企年报发现,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在2015年分别根据当前信息重新厘定了有关精算假设,重新厘定后所形成的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变动被计入了2015年度利润表。
这一调整被计入后,对四家上市险企都产生了一致性的“利润损失”影响。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的税前利润,分别因此减少了94.97亿元、231.75亿元、48.44亿元、44.89亿元。
也就是说,如果剔除这一精算假设调整的影响,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的利润水平及利润同比增幅,将会上一个台阶。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对比历年年报后发现,这一调整的“严苛”程度远甚于往年。
“之所以严苛,可能是上市险企考虑到去年投资情况较好、利润相对富足,而今年投资压力较大,通过精算假设调整,多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可起到利润平滑的作用,为2016年的利润保留释放的空间。”一位投行人士表示,从他们内部判断来看,个别上市险企起码多提了一倍的准备金,实际利润增幅可能是现在年报数据的近两倍。
其实,通过调整精算假设,从而形成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对利润的影响,有可能是负向的,也有可能为正向的。比如,在市场不景气的一些年份,保险公司通过少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而尽量多地实施摊回,从而实现一定的利润。在过往上市险企年报中,确实也出现过变更精算假设后对利润形成增厚影响的情况。正所谓丰年“藏”、歉年“放”。
“投资资产划分”弹性巨大
除保险合同准备金这个关键性的利润调节工具之外,“投资资产划分”也存在着巨大的弹性。据了解,目前上市保险公司一般将股票基金类权益资产90%以上部分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非“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位保险公司财务人士表示,与交易性金融资产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一会计科目直接影响利润所不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是间接的,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将产生一定的利润调节弹性。
可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方面,在不满足资产减值损失的条件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将不被计入保险公司的当期损益表,只计入当期权益表,从而形成了当期利润的蓄水池作用。更直白的理解是:如果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使有投资浮亏但不卖出的话,其影响也不会反映到当期利润表现上。
另一方面,在满足资产减值损失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大幅计提减值准备,彻底甩掉包袱,为下一个财年的投资业绩减轻压力,得以轻装上阵。
“从过往保险公司的财报情况来看,由于我国险企对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标准较国外相对宽松,因此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归类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险企利润的稳定性。”上述财务人士分析说。
“财务再保险”重出江湖
在往年上市险企财报中,还曾出现过通过一种特殊的“再保险”而实现盈利的经典案例。在当时并不为国内保险人所熟知的境遇下,这种“堤内损失堤外补”的保盈战术并不被广泛认同,甚至一度遭来质疑。
但随着国外保险理念的不断植入,这种在国际上被称为“财务再保险”的利润调节工具,逐渐被国内保险业所熟知,并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国内保险公司所采纳。
事实上,和传统再保险一样,财务再保险也是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工具,只是更侧重于分担财务风险,其优点在于能实现一般再保险不能达到的目的,兼具“风险转移”和“财务安排”的功能。
据熟悉这一工具的国内保险业人士介绍,财务再保险的具体操作模式是:或保险公司通过办理再保险业务,从再保险公司获得一笔收入,进而增加实际资本;或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后,通过计提应收分保准备金,进而降低最低资本;或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后,通过降低长期险业务风险保额或降低短期险业务自留保费和综合赔款金额,进而降低最低资本;或保险公司将一部分有效保单的全部自留死亡风险保额进行再保分出,锁定死差益和分散风险的同时,由此贡献一定规模的税前利润。
“通过以上一种或多种的财务再保险组合,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税前利润和偿付能力,它也是一种融资工具。”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在资本市场不景气的一些年,不少偿付能力告急、融资渠道又相对有限的未上市中小保险公司,都使用过这一工具。
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在使用这一工具时也须把握好尺度、自我约束,谨防被滥用。这主要是因为,再保险公司只是将利润提前支付给保险公司,而承担较少风险甚至不承担任何风险。如果是这种情况,那这一工具形同借款合同,保险公司只是出于“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对于保险公司自身也是一种伤害。